? ? ? ?人的一生中,要經歷多次考試,才能獲得這樣那樣的資格,走上這樣那樣的人生之路。然而有這樣一部分人,總是試圖在考試中投機取巧,沒想到抄小路的結果,往往只能是走上歧途。
1.組織考試作弊案
真實案例:
在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中,張某、陳某、包某三人預謀組織考生作弊,從中牟利。他們通過招收考生報名參加該考試并收取費用,網購作弊工具,組織相關考生領取器材并開展使用培訓。
考試開考后,考生利用作弊器材拍攝試卷并將視頻傳至場外。場外人員利用電腦截圖視頻并答題,然后再次將答案通過作弊設備傳送給考生。
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后,當場查獲使用上述作弊設備進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張某、陳某、包某三人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問: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第一款
? ? ?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款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2.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
真實案例:
大學教授王某自2004年起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命題工作。
2017年,翁某唆使王某利用工作便利,獲取試題、答案,用于在培訓機構中授課。于是王某在命題現場對關鍵知識點進行記憶,將考卷內容整理在教材上,并交予翁某,事后王某獲取120萬元報酬。
翁某先后聯系某培訓機構許某等三人,通過麥克風傳話不出現的形式開展封閉式小班授課,并收取每名學員數萬元以上的費用。廖某參與管理并替翁某收取報酬。
后有學員意識到培訓內容可能系考試真題,私下拍照傳播,致使案發。經有關部門認定,上述內容與考試真題高度重合。
經判決,王某、翁某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廖某、許某等人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其中,王某、翁某等人被依法宣告了職業禁止。
問:為什么有關部門對王某等人宣告職業禁止?
從實踐來看,考試作弊犯罪在相當程度上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故《解釋》第十二條專門規定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即“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第一款、第三款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3.代替考試案
真實案例:陳某為讓兒子順利通過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美術術科統考,進入名牌大學,遂找到某美術學校校長龍某協商替考,并許諾事成后支付50萬元。
2018年2月,陳某分兩次支付給龍某30萬元定金,龍某找來其學校美術老師蔣某代替考試并給予好處費1萬元??荚嚻陂g,蔣某被監考老師發現,當地公安民警迅速將蔣某、陳某、龍某抓獲歸案。
經判決,龍某、陳某、蔣某均犯代替考試罪。龍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陳某、蔣某分別被處罰金2萬至3萬。追繳龍某非法所得人民幣29萬元;沒收蔣某非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
問:替考者與被替考者,是否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因此,刑事追究對象包括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四款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看到了吧,考試作弊不僅可能被終止考試、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列入失信名單,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值得嗎?好好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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